吴忠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程序 及项目范围公示
作者:小编
更新时间:2025-06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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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)第十五条规定,为保障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权益,现将我院职业病诊断相关程序及备案诊断项目范围公示如下:
一、职业病诊断程序
1. 申请受理
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(职业史证明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、职业危害接触史资料、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)至我院医务部提交诊断申请。
2. 资料审核
我院在受理申请后,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或要求补充证据。
3.诊断实施
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及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集体诊断,并根据诊断需要安排相关医学检查。
4. 出具结论
诊断完成后,我院出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。
5. 异议处理
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,可依法向所在地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。
二、我院备案诊断项目范围
根据国家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及我院职业病诊断备案资质,我院目前可开展以下职业病诊断:
1.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;2.职业性皮肤病;3.职业性眼病;4.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;5.职业性化学中毒;6.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;7.职业性放射性疾病;8.职业性传染病(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);9.职业性肿瘤;10.其他职业病。
三、注意事项
1.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。
2.劳动者可委托用人单位、工会组织或他人代为申请诊断。
3.诊断过程中需如实提供职业史及健康状况资料,故意隐瞒或伪造材料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4.根据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(国卫疾控发[2013]48号)及我院备案资质调整,本公示内容将适时更新,请以最新通知为准。
咨询电话:0953-2120910
受理地点:吴忠市人民医院医务部办公室(吴忠市人民医院门诊三楼行政办公区360室)

